刘小恒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案法律意见书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5-28 15:12) 点击:488 |
刘小恒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案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长、检察员: 我受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和指派,担任犯罪嫌疑人刘小恒的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和去看守所会见其本人,对本案有了一定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以下意见,供贵处在起诉意见书中参考。 刘小恒2013年1月3日与符海侵、刘文形在龙江农场17队殴打皮卡车司机黄奇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罪名错误。 这起案件侦查机关在立案时确定的罪名为寻衅滋事罪是正确的,后不知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在白公刑诉字[2013]016号《起诉意见书》中改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罪。由犯罪嫌疑人刘小恒在看守所里陈述与查阅其几次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可见,2013年1月3日事件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寻衅滋事行为表现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人轻伤。本案因没有致人重伤,还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都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方面都有伤害的行为,主观上都有伤害的故意,因此,两罪的犯罪构成存在着重叠现象,不易区分。但从侵犯客体上看,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寻衅滋事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且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从主观方面看,故意伤害罪是希望或者放任造成伤害后果的发生;而寻衅滋事罪主观上除了逞强、显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外,也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二者的区分要点在于犯罪动机与目的,寻衅滋事罪通常是通过耍威风、取乐等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以满足自己藐视社会、逞强称霸的心理;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无端滋事、小题大做。不注意场合、不注意影响、无所顾忌,在公共场所进行殴打,希望知道的人越多越好,以满足其虚荣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就不会有如此行为。殴打他人明显超出相互之间的矛盾,为社会公众所不能容忍,对社会基本规则造成严重破坏。 本案由就有这样的经过:同案犯刘文形在龙江派出所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105页)因自认为黄奇文挡了他们的路,要求对方买烟赔罪。遭到拒绝后便打人、砸车。(108页最后一行)中陈述“当时围观的人有很多,有很多人在场看见”。 寻衅滋事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所侵犯的客体就由公共秩序转化为公民的人身权,行为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也就转化成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本次犯罪刚刚好达到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故意毁坏财物案的立案标准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5000元,即5000元为起刑点,才可以追诉刑事责任。 而本案被刘小恒等人砸坏的皮卡车玻璃的价值经物价部门鉴定(白价证[2013]61号)为2557元,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因此本案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对本案侦查机关的其它认定无异议,刘小恒参与的唐小军摩托车被盗一案定罪及责任分担都正确。 涉嫌罪名的不同,影响了对刘小恒的定罪,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二罪数罪并罚,无异于加重了处罚。希望此点检察机关能予以重视。 此致 辩护人: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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