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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5-28 14:58)    点击:963

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高某,男,汉族,197132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51号楼1单元,联系电话:13673388888

委托代理人:田英,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76518265

被答辩人:海南惠富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富,男,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二东路19号宏海大厦15A

现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的异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已经超过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效期间,一审法院对被答辩人提出的异议不应进行审查,一审法院审查并做出裁定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201335日才通知答辩人去取一审法院做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说是被答辩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已经予以驳回。对于一审法院告知的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一事,答辩人一点也不知情。《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这就表明,被答辩人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如逾期提出异议,法院对其异议不予审议。答辩人在35日被告知被告提出异议,当时就表示其肯定超过时间,一审法院不应审查。早已立案的案件,三个多月才通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人不能接受。事后从一审法院得知,上诉人的一审起诉状送达日期为128,提出管辖权异议是2013210(当天的邮递日期)。答辩人认为25位答辩人的一审起诉状是在201212月底送到一审法院的,一审法院在2013115立案,118对答辩人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3314日开庭。《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由送达回证看,一审法院在128日对被告进行送达。被告的办公地点就在原告住址清澜别院内,没有不能送达的理由,一审法院从未说过不能对被答辩人进行送达的任何情况,为什么会用14日送达起诉状而不告知答辩人?再者,上诉人是21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此点由其邮章证明,对此一点答辩人也非常不解,210日是大年初一,全国放假,上诉人从哪里盖到的这个日期的章呢?由此点看,很明显存在造假的嫌疑。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一审的异议不通知答辩人便做出驳回的裁定是错误的,让上诉人有了可以上诉的机会,拖延了本案的审理期限。

二,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本案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权。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认为应由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管辖,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一审法院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中,也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现象。一审法院竟说,本案是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是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文昌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不存在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可以选择管辖的情况,因此一审驳回的理由同样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予以审议是错误的,所做裁定适用法律又是错误的。无原则性地拖延我们全国各地的25位答辩人的诉讼时间,影响很不好。希望二审法院尽快做出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请。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田英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0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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