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5-28 14:58) 点击:963 |
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高某,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5号1号楼1单元,联系电话:13673388888 委托代理人:田英,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76518265 被答辩人:海南惠富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富,男,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二东路19号宏海大厦15层A号 现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的异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已经超过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效期间,一审法院对被答辩人提出的异议不应进行审查,一审法院审查并做出裁定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2013年3月5日才通知答辩人去取一审法院做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说是被答辩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已经予以驳回。对于一审法院告知的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一事,答辩人一点也不知情。《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这就表明,被答辩人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如逾期提出异议,法院对其异议不予审议。答辩人在3月5日被告知被告提出异议,当时就表示其肯定超过时间,一审法院不应审查。早已立案的案件,三个多月才通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人不能接受。事后从一审法院得知,上诉人的一审起诉状送达日期为 二,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本案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权。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认为应由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管辖,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一审法院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中,也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现象。一审法院竟说,本案是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是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文昌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不存在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可以选择管辖的情况,因此一审驳回的理由同样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予以审议是错误的,所做裁定适用法律又是错误的。无原则性地拖延我们全国各地的25位答辩人的诉讼时间,影响很不好。希望二审法院尽快做出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请。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田英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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