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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本律师遵循“受人之托,忠于之事”的执业原则和“一切以客户的合理需求为中心”的执业宗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www.dcls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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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有经济补偿金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2-18 03:14)     点击:240

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有经济补偿金么?

【案例】

     高某是上海某M公司的非全日制员工,由于公司战略结构调整,要整体搬迁至外地,经协商后,公司与高某在内的十几名员工就劳动合同的变更无法达成一致,M公司遂提出解除与高某等人的劳动合同,其中全日制员工按照其工龄每满一年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像高某这样的非全日制员工则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高某向公司提出尽管自己是非全日制员工,但同样为公司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应当和全日制员工一样享受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

【夏燕峰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它与全日制用工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一种极为灵活的用工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日制模式下存在的用工刚性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并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高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而在本案中,高某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也无法获得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

【法条】 

《劳动合同法》

七十一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HR应对】

1、单位在管理非全日制员工过程中,为消除误解,减少纠纷,建议通过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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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燕峰律师

单位: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381号28楼D座

电子邮件:xiayanfeng@163.com

电话:139-1872-0343

网址:www.dclso.com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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