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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本律师遵循“受人之托,忠于之事”的执业原则和“一切以客户的合理需求为中心”的执业宗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www.dcls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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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 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是否需重签劳动合同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12-03 03:34)     点击:251

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 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是否需重签劳动合同

【案例】

谢某20091月入CJ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谢某在CJ电子公司工作两年后,CJ公司由于业务增长和增加公司的产品线,公司决定与另一家DG电子公司合并,组建一家新的CDJ电子公司。CDJ电子公司顺利进行生产经营。

在CDJ电子公司成立后,该公司人事部要求与谢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新公司所提供的薪资福利明显低于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谢某拒绝重签劳动合同。

    谢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CDJ电子公司继续履行谢某与CJ电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夏燕峰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不受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状态的影响,对合并、分立后继原用人单位法律权利义务的新用人单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新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CJ电子公司与谢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两年后,CJ电子公司DG电子公司合并成立了新的CDJ电子公司。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于CJ电子公司与谢某的劳动合同尚处于有效期,承继CJ电子公司法律权利义务的CDJ电子公司应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谢某的仲裁请求。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HR应对】

1、劳动合同不受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状态的影响。对合并、分立后继原用人单位法律权利义务的新用人单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新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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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燕峰律师

单位: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381号28楼D座

电子邮件:xiayanfeng@163.com

电话:139-1872-0343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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