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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本律师遵循“受人之托,忠于之事”的执业原则和“一切以客户的合理需求为中心”的执业宗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www.dcls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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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向派遣单位退回员工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6-04 09:52)     点击:172

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向派遣单位退回员工么?

【案例】

    HW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2009年8月,吴某与HW公司签署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将吴某派遣到某外资上海办事处工作。2010年2月,该外资代表处向某发出书面解除用工通知书,理由是:某把代表处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次日,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单位书面通知,称吴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收到通知后当天解除了与吴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吴某不服,认为派遣单位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理由不充足。吴某只好向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自解除至劳动关系恢复期间的工资。

【夏燕峰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向派遣单位退回员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对派遣员工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条件比较科学,也比较合理比较明确。如果用工单位不能严格依此规定无故退回派遣员工,不仅可能是违约行为,而更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退回员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否则用人单位退回员工的行为时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本案中,办事处为王某的用工单位,而劳务派遣单位HW公司则为吴某的用人单位。办事处仅仅以在吴某将代表处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而将吴某退回到HW公司,HW公司据此而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办事处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吴某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HR应对】

 1、用工单位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时,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将构成违法,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劳务派遣单位在遇到用工单位退回员工时,必须对用工单位的退回理由进行审查,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据此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必须要求用工单位对此承担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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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燕峰律师

单位: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381号28楼D座

电子邮件:xiayanfeng@163.com

电话:139-1872-0343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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