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5-18 09:16) 点击:188 |
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王某2008年1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2月,电子公司人事部向王某发书面通知,告知公司将在其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王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电子公司予以拒绝。王某不服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夏燕峰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拒付经济补偿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而未续约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适用于以下情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延续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自己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在本案中,电子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电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HR应对】 1、用人单位在对于要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中终止前及时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表明“愿意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员工书面表态同意与否。 2、对于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作者:夏燕峰律师 单位: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381号28楼D座 电子邮件:xiayanfeng@163.com 电话:139-1872-0343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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