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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本律师遵循“受人之托,忠于之事”的执业原则和“一切以客户的合理需求为中心”的执业宗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www.dcls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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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工资约定不明该如何处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4-19 11:53)     点击:308

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工资约定不明该如何处理

 

【案例】  

    20103月5日,小张入职上海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职位为经理,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对工资及合同期限等未作出书面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小张开始上班,工作相当努力。但连续两个月,企业以效益不好为由每月只发其1200元工资。小张找企业理论,企业认为工资的具体数额无约定,企业按照1200元工资给其发工资并无违法之处。于是小张向仲裁委提起了申诉。

【夏燕峰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报酬条款约定不明时该如何处理。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其中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约定的不明确,会引发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工资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同工同酬来确定工资标准。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因此,在本案例中,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确认工资标准,而且公司不存在集体合同,那么只能以同工同酬的原则来确认小张的具体工资数额。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HR应对】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约定具体劳动报酬,可以采用具体列明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数额的结构工资制。采用结构工资制,用人单位能够通过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之间的平衡和调节,充分实现对员工的绩效管理,从而获得更大的用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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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燕峰律师

单位: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381号28楼D座

电子邮件:xiayanfeng@163.com

电话:13918720343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本律师遵循“受人之托,忠于之事”的执业原则和“一切以客户的合理需求为中心”的执业宗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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