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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不生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2-04-11 08:57)     点击:183

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不生效

 

【案例】

     小张2008年3月入职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09年6月,小张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张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张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

【夏燕峰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有在规章制度公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处理员工违纪的依据。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支持,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HR应对】

  1、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关于如何公示的方式和形式,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根据实践中,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首选发放员工手册并有员工签收记录。其次,做好规章制度培训,并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还可以做规章制度考试,将试卷作为员工档案资料保存。

2.另外,我们不建议使用内部网络或公司网站公布、或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以及在公告栏张贴公布等方法,因为这些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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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燕峰律师

单位: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381号28楼D座

电子邮件:xiayanfeng@163.com

电话:13918720343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本律师遵循“受人之托,忠于之事”的执业原则和“一切以客户的合理需求为中心”的执业宗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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