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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团队---先打官司后收费,没有拿到赔偿款不收任何费用!

田军律师,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会员,西城区残疾人法律服务团成员,进驻西城区看守所义务法律咨询律师。多年来热衷并致力于公益事业及法律援助的研究与服务,曾在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咨询热线,以及原宣武区、朝阳区、西城区等法律援助中心和96156社区服务热心从事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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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2 20:49)    点击:127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X公交认字(2010)311

交通事故时间:2010910735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中华路赵庄村口

当事人基本情况:

X,男,37岁,身份证号:*******北京丰台区人,持A2型驾驶证驾驶京H*****号小轿车。车主:张X,住址:北京市*******

X,男,52岁,身份证号:*******河北XX市人,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X驾驶京H*****号小轿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庄村口;后逢李X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李X在由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穿道路的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X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过错。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张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X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在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过道路的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未按照正确的行驶路线下车推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具有同等过错。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李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警察(签字)

2010910

交警大队印章

 

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向支队事故处申请复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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