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无休止鉴定的结果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21 17:06) 点击:491 |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军 咨询电话:13141233918 一、基本案情 二、当事人认为医院存在下述过错 第一、医院诊疗医疗存在过错。 1、 2、未依据病情调整用药或停止放疗。6月10号血小板30 X109/L,当PLT<80×109/L时就应调整用药剂量或停止放疗,医院在 3、6月3号至16日血象偏低的情况下,医院未进行会诊,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未履行告知义务。 当PLT<50×109/L时,即有出血倾向,PLT<30×109/L则出血危险明显增加,重症可致血小板减少至1.0×109/L以下,从而因颅内出血而死,当PLT<30×109/L时,患者应严格卧床休息,限制活动。注意观察皮肤、黏膜有无淤点、淤斑,并记录出血时间、数量、部位、大小等;观察意识、瞳孔、血压的变化及头痛、呕吐情况,预防颅内出血形成脑疝;尽量避免人为的创伤,禁止热敷;卧床患者使用气垫床,避免皮肤摩擦及肢体受挤压而引起出血。 6月10号血小板30 X109/L,护理记录 医院未履行,不能热水刺激、按摩、磕碰的告知义务,导致马某在热水刺激下,引发出血昏迷摔倒。 第三、抢救不符合规范。 病人摔倒后,理应平躺用担架送回病房,防止出血加剧,医院用轮椅加重马某病情。后进行CT检查,CT时空调温度很低,刚刚热水刺激后,又进入温度低的环境下,血管急剧收缩,加重病情,导致颅内出血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第四、医院未告知尸检。 事故发生后,医院未告知马某进行尸检,确定死因。 三、医疗事故鉴定 双方协商不成,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海淀区医学会认定,医疗行为与马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院方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北京市医学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诉讼及鉴定赔偿 2010年8月,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疗行为与马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失参与度为C级(责任程度:次要;参与度系数值:20-40%)。 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医院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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