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2010年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总结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3-09 16:36) 点击:359 |
我的2010年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总结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军 2010年瞬间转逝,总算能闲下心来,写点东西。回忆起来,幸福与艰辛,成功与失败并存,不仅是忐忑的一年,也是给力的一年。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上,2010年共代理18件。 医疗损害赔偿类案件,涉及专业知识多,举证困难,但一年的工作比较顺利。 一、 避开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局限性在于医生给医生做鉴定,很难鉴定出所以然。 另一案例, 因此,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尽量避开事故鉴定,一步到位进行过错鉴定为妥。 二、诉前减少索赔数额,减少诉讼费用,降低风险。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变数较多,尽可能在诉前减少索赔数额,诉讼费用也会减少。待取得鉴定结论后,依据情况进行增加请求。法院的惯例是减少请求不退费,增加请求不一定收费。 三、能减免缓就减免缓。 医疗纠纷的难度不仅仅是专业性强,当事人已经身心憔悴,甚至人财两空,巨额的费用难以承受,可以由当事人到居委会、村委会出困难证明,争取减免缓诉讼费用。 四、风险告知义务。 1、诉讼时间长。医疗纠纷案件,仅以一审为例,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审结,鉴定程序不包括在内。如按复杂计算,区医学会首鉴,市医学会再鉴,不包括中华医学会的鉴定,如患方不服申请过错鉴定,前后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所以必须向当事人进行告知。 2、风险大。法院依据鉴定机构的报告判决,能否构成过错,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所以出现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律师无法左右,因此告知义务不可或缺。 综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具备时间长,专业性强,风险大的特点,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是必须的。 2011年元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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