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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公司在设备使用方未交清租金前拥有租赁物所有权并有权取回租赁物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1-03 11:54)     点击:1321

 

案情简介

2001219日,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三石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三石有限公司的要求向台湾一家公司购买四套机器,包括两台CNC曝光机、一台钻头研膜机和一台镀金压膜机,租赁给被告三石公司使用,双方约定每月租金为42301.50元港币,分54期支付租金,总计租金为2030472元港币,首期租金于2001219日支付,其余租金应在每月的19日支付,直至2004119日止。双方约定总租金包括设备成本,并根据原告决定的每月租金之实际利率计算设备成本,利率为每月1.5%加上每月由某融资租赁公司对相等于原告之设备成本金额及有关货币所报之最优惠贷款利率,逾期利率为每月3%,并约定在租赁期间上述设备的所有权归被告,租赁期满,被告还清所有款项后需取得机器所有权的必须另外再付500港元,如果被告拖欠租金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之后,原告将上述设备交给被告荣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1219日,被告三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电子有限公司签订《承诺函》,被告三石有限公司将上述设备交给被告中天电子有限公司实际使用,该公司承诺妥善管理。截止2003116日止,被告三石有限公司尚欠本金港币276986.75元,逾期利息11247.84元。原告在庭审时对利息损失4731.54港元予以放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关于管辖权问题。被告三石有限公司在庭审时以原告与被告三石有限公司均为香港公司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因此本院对被告三石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作审查。由于本案的租赁物使用地在中国珠海,即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中国内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法律适用。原告与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适用香港法,但是原告与被告在庭审时合意选择提出本案适用中国内地法,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本院对此约定予以认可,因此本案适用中国内地实体法。(三)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租金及逾期利息。原告与被告三石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由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构成总租金的一部分,被告提出租金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由于《租赁合同》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性质,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应受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调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属违约行为,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出租人相应的损失。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截止2003116日为止,被告三石有限公司欠原告的租金金额总计为港币276986.75元,应当予以支付;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每月3%计算,截止2003116日,逾期利息总计港币11247.84元,因此原告作为出租人要求被告三石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及逾期利息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时对利息损失4731.54港元予以放弃,属于行使其民事处分权的体现,本院予以认可。(四)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租赁物。从《租赁协议》的内容来看,租赁物的所有权在被告三石有限公司付清所有租金之前归原告,由于被告三石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租金,因此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原告,依据《租赁协议》的第8.01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在被告违约的情形下要求租金、采取收回设备等措施,因此原告主张收回租赁物有法律依据,被告三石有限公司与中天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承诺函》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承诺函》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中天电子有限公司作为《租赁合同》下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依据《承诺函》的约定有义务协助被告三石有限公司归还租赁物。因此原告请求在被告三石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付清欠款时由被告中天电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设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三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港币276986.75元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03116日,逾期利息总计为港币11247.84元,之后逾期利息以年利率36%计算);

二、被告三石有限公司在未按时足额付清上述款项时应返还原告设备(包括两台CNC曝光机、一台钻头研膜机和一台镀金压膜机),被告中天电子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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