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夫妻离婚后一方应按抚养费协议支付五年来未支付的抚养费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1-03 11:24) 点击:987 |
【案情简介】 何道方与何江涛系父子关系。何道方与前妻离婚时,何江涛与何道方一起共同生活。2006年何道方再婚,再婚妻子又带来两个孩子与其一起共同生活,何江涛离开何道方同奶奶一起共同生活。2006年8月1日经双方及村、组代表一起签订了对于何江涛抚养问题的调解意见一份,主要内容是“关于孙文仙、何道方家务纠纷及抚养问题的调解意见,一、孙文仙生活养老问题……;二、何道方孩子何江涛由孙文仙抚养,何道方每月给小孩150元生活费(含衣服),小孩上学初中以下学费由何道方支付,零星开支由生活费中支付,初中以上及婚娶住房、家产另行协商;三、合作医疗证暂由组干保管……。以上三条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孙文仙何道方中人王廷保。”该意见签订后,何江涛一直随奶奶生活,并由其奶奶承担了何江涛的生活费,何道方除给过何江涛少许零花钱外,没有按《意见》履行义务。在2009年6月15日至7月15日期间,何江涛又随何道方共同生活一个月。现何江涛诉至法院,要求何道方按《意见》履行义务。 原审法院认为,何道方、何江涛双方系父子关系,在何江涛未满18周岁前,由何道方承担其生活费,是何道方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2006年何道方再婚后,何江涛随其奶奶一起共同生活,在城郊乡闫沟村村民代表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关于何江涛抚养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是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何江涛也按意见约定随其奶奶一起共同生活,但何道方一直未按意见约定按月支付给何江涛生活费150元,何江涛现要求自2008年9月至2011年7月自己上初中三年时间每月抚养费按200元计算的主张,因双方在2006年签订协议时约定每月按150元计算是初中以下的生活费,但考虑到何江涛年龄增长及物价上涨因素,从初中开始至何江涛满18岁止期间,何江涛所需抚养费要求每月按200元给付并无不妥,予以支持。自2006年8月1日签订意见时起至到2008年8月31日何江涛开始上初中该时期抚养费以每月150元计算,共150元/月×24个月=3600元,自2008年9月1日到何江涛满18周岁止即2011年3月何道方共给何江涛抚养费30个月,在2009年6月至7月期间何江涛又随何道方共同生活一个月,这一个月的抚养费应予扣除,何道方共应支付何江涛抚养费29个月×200元/月=5800元。何道方共应该给付何江涛抚养费3600元+5800元=9400元。何道方辩称,何江涛和其奶奶一起取走自己的征地补偿款9724.6元抵偿自己应付抚养费的主张,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何道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何江涛2006年8月1日至2011年3月23日期间的抚养费9400元(已扣除2009年6月15日至7月15日一个月抚养费2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何道方负担。 何道方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征地补偿款均被被上诉人及其祖母领取,除偿还上诉人盖房所欠外债外尚有19449.2元在被上诉人处,上诉人应得部分完全可以抵偿应付的抚养费,原审认为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一并处理错误。2、在2009年5月8日人民法院刑庭调解后,被上诉人随上诉人生活近3个月,一审认定随自己生活一个月错误。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法律规定,在一方下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抚养费时,其财物可以折抵子女抚育费。三、被上诉人系未成年人,依法上诉人应为其法定监护人,其领取的共同征地款理应由上诉人监管,并共同生活,待其成人后,属其个人的财产再返还给他。因此,被上诉人应随上诉人生活,并不存在支付抚养费的问题。请求撤销原判,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何江涛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1、关于2006年的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本人毫不知情,没有领过。奶奶虽然支取过一部分,但是打发上诉人建房经手的债务了,与抚养费无关。2、关于适用法律问题,因是单纯的父子抚养费纠纷,不涉及离婚主体和夫妻财产分割,故本案不适用上诉人所述的夫妻之间财产折抵之相关答复。3、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是现时需要的基本人权保障费用,上诉人支付应是法定义务,不能因其它借口而加以剥夺和取消。有关部门曾责令上诉人带答辩人回去生活,但期间上诉人及继母多次打骂、虐待自己,为此还被拘留过。请求二审尽快审理,维持原判,使自己早日生活有所依赖和保障,安心学习、生活。 根据何道方、何江涛的诉辩意见,二审法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何道方应否支持何江涛的抚养费9400元。 何道方、何江涛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何道方作为何江涛之父,应当对何江涛尽到抚养义务,但在何道方再婚之后,何江涛无奈随其祖母生活。在村民代表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关于何江涛抚养问题的意见,约定何江涛由祖母孙文仙抚养,何道方在何江涛初中以下每月给小孩150元生活费,初中以上另行协商,该协议为当事人自愿订立,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协议。但协议订立后,何道方却一直未能履行协议,何江涛要求何道方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原审考虑到何江涛年龄增长及物价上涨因素,判令由何道方在何江涛从初中开始至其满18周岁期间,每月支付其200元生活费并无不当。何道方关于何江涛、孙文仙二人取走自己的征地补偿款抵偿自己应付抚养费的上诉理由,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何道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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