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章某申请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离婚判决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1-03 11:19) 点击:674 |
【案情简介】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申请人章某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对霍某与章某离婚一案于二○○二年五月一十五日作出的第4322/32号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判决霍某与章某离婚,该判决自二○○二年六月二十生效。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对上述案件所作出的第4322/32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第4322/32号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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