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晓飞律师推荐阅读:婚姻案件法律适用总结之离婚条件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2-25 11:21) 点击:537 |
陶晓飞律师推荐阅读:婚姻案件法律适用总结之离婚条件 四、离婚条件 (一)一般情况 依《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下列情况,应判决离婚,且不考虑当事人过错(解释一第22条):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解释一第1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解释一第2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解释一第3条)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列举了14种,其中与新解释冲突的已不可用,如第7条,但多数仍可做参考: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禁止情况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34条) 何为确有必要,没有规定。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 (三)军婚 要求与现役军人离婚,应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第33条) 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主要指: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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