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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晓飞律师推荐阅读:婚姻案件法律适用总结之离婚财产处理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2-25 11:20)    点击:548

陶晓飞律师推荐阅读:婚姻案件法律适用总结之离婚财产处理

  六、离婚财产处理

  (一)共同财产的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17条)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5)项所说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解释二第11条)

  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解释二第12条)

  第(4)项中所说第18条第3项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中将下列情况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14条)

  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9条)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并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房屋。(22条)

  4、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房屋。(22条)

  最高人民法院(93)第32号关于处理财产问题具体意见中有些内容已不适用,但有些仍可为参考: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下列财产不属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8条)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解释二第13条)

  上述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解释一第19条)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也应归一方所有。(具体意见15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第19条)

  对婚姻法规定的个人财产,夫妻可以约定随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个人财产。(解释一第19条)

  对口头约定,如双方无争议,可考虑认定其约定。(具体意见第1条)

  (二)共同债务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

  2、婚前一方所负,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共同债务。(解释二第23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解释二第24条)

  4、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具体意见第17条)

  不属于共同债务的情况: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一方所负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婚姻法第19条)

  债权人知道约定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属于个人债务的一方承担。(解释一第18条)

  2、一方所负债务,另一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解释一第24条)

  3、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属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共同债务的处理:

  1、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婚姻法第41条)

  2、债权人可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一方承担后,可向另一方追偿。(解释二第25条)

  3、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对债务负连带责任(解释二第26条)

  4、夫妻任何一方对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不得以未同意、不知道之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第17条、解释一第17条)

  (三)共同财产的处理

  处理原则: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方便生产生活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婚姻法39条、具体意见)

  具体处理:

  1、对有价证券的处理: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解释二第15条)

  2、对有限公司的出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解释二第16条)

  3、合伙企业的出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解释二第17条)

  4、独资企业: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解释二第18条)

  5、房屋: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二第20、21条)

  具体意见中的部分内容仍可适用: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8条)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9条)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10条)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11条)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13条)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5条)

  7、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16条)

  共同财产处理的补救:

  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解释二第9条)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47条)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解释一第31条)

  3、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具体意见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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