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夏,我村一组从二组A处准备接通公路,有牵头人带领部分组员修,但只是做了约10米的路基,放了几炮,挖了部分土方,严格意义上叫路并未修。2001年,我与叔父商议两家修路500米,自己出资出力,村里并未参与,占别人的山田均系我亲自协商。修通后,一组想从我处接通公路,无人与我商恰,我要求村里和一组与我接洽,后有镇政府、村委和一组部分村民,四方合议补偿我部分三材费,其中一组补偿600元,政府相当于安抚给了600元(无名目)。公路修通至一组。现景区动工一年半之久,工程方和村里并未与我接洽。现咨询:我要求工程方就无偿使用我们两家私人所修公路500米长达一年半之久,给予一定的说法和补偿合理合法吗?二,这500米的路的性质是我的自建公路还是村级组级公路?三,政府如果出面将这段公路硬化,我要求政府将我当年修公路所有的投入补偿给我合理合法吗?谢谢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