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当事人适格理论对婚姻无效之诉与撤销婚姻之诉的影响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9 11:49) 点击:250 |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适格理论对婚姻无效之诉与撤销婚姻之诉的影响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适格理论对婚姻无效之诉与撤销婚姻之诉的影响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就具体的诉讼而言,得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当事人适格就意味着当事人有诉讼实施权,也即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实施诉讼的权能。当事人不适格时,法院就会以诉无理由而予以驳回。那么,决定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根据是什么呢?一般认为,对于给付之诉,应当以管理权、处分权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根据,也就是说,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当事人就是适格的当事人,否则即为当事人不适格;依据这一判断标准,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固然是适格的当事人,但某些非法律关系主体,在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处分权时,亦可成为适格的当事人。 对于确认之诉,依通说应当以有无即受确认判决所带来的法律上利益作为认定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根据,申言之,起诉的原告或应诉的被告对该确认之诉有确认利益时即为适格的当事人,没有确认利益时则为不适格的当事人。对于形成之诉,一般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立法的精神而定,若法律没有规定时,有形成权者或对形成权有管理权的是正当原告,与被形成的权利或被形成的法律关系有密切关系的人为正当被告 上述当事人适格理论对于确定婚姻无效之诉和撤销婚姻之诉的当事人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如果立法上对这两类诉讼的当事人问题未作规定时,它有利于准确、合理地认定当事人是否适格。目前,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对撤销婚姻之诉的当事人问题规定得不甚明确,而对婚姻无效之诉的当事人问题则根本未予规定,司法实务中对当事人适格理论又不太重视,因而在确定这两类诉讼的当事人时,必定会出现操作上的困难和混乱。故此,探讨此两类诉讼的当事人问题,不仅是完善立法所需,而且也是解决司法实务问题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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