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量刑失衡和量刑均衡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6 11:33) 点击:625 |
比较量刑失衡和量刑均衡 量刑失衡和量刑均衡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双方既互相依存又互相排斥,绝对的均衡是不存在的,但是在极个别的情况下绝对的失衡是存在的,如将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 现就量刑的概念及量刑均衡与量刑失衡进行简单比较,以期在后面的论述中不再重复。 (一)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公正、均衡。 (二)所谓量刑均衡,实即科学量刑,或称正确量刑,也就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根据犯罪行为人行为责任的大小,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判处轻重适度的刑罚,避免畸轻畸重,实现罪责刑的相适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也就是要求刑罚的轻重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同时也要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量刑的均衡包括主刑的均衡和附加刑的均衡,其含义包括:(1)案件自身情节与所判刑罚平衡,即罪责刑相适应;(2)个案之间的平衡;(3)地域间的平衡;(4)时间上的平衡。 (三)量刑失衡亦称之为量刑偏差,是指在特定的时空之下,人民法院在正确定罪的前提下,在既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对刑事的个案的量刑偏轻偏重、畸轻畸重、罚不当罪或者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案件,刑罚裁量相对悬殊而又无合理根据的刑事司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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