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下半年度成功案件精选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11-08 09:51) 点击:641 |
2011下半年度成功案件精选 1、杨某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案。因某两家通信公司之间的行业竞争纠纷导致的一起刑事案件,由福州某刑侦大队对杨某等人剪线的行为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立案侦查。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后,指派由本律师及包乾风律师等组成的律师团队为杨某等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团队介入后,围绕杨某等人的行为系单位职务行为及两家通信公司的行业竞争纠纷引发的,其中某公司违法侵权搭挂,另一公司内部整治行为引发的事情,本应充分、全面考量各方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在某公司违法侵权搭挂行为未经另一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出现本次事件,更应该通过双方运营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疏通协商,平息争议,寻找更为有效的解决方式。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情有可原,其过激行为本应得到处理,但不应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律师团队依法向侦查、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请求对杨某等人不予批捕,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最后,侦查机关采纳了律师团队的意见,对杨某等人作出不予追究刑责并予取保候审。 2、肖某工伤赔偿案件。肖某在从事职务行为时因公负伤,伤残等级鉴定为6级。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并协助肖某办理伤残鉴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判赔16万6千余元。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拖延时间,律师积极与用人单位协调,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调解结案。 3、龙阳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原审判决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代理辩护后,积极与受害者家属沟通并由受害者家属出具书面谅解,龙某所在村委会出具帮教证明,法院采纳认定构成自首情节并改判龙某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4、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林某因协助其子非法“做会”,最后其子携款潜逃导致倒会,造成十几人会费损失30多万元。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林某,了解案件事实后,提出从犯、退赃及考虑林某的年龄等情节,通过法律与情理的结合辩护,一审对林某判处缓刑。 5、李某娟开设赌场一案。侦查机关依法认定李某娟伙同他人多次多地开设赌场,每天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至2万元,非法赢利达一百六十余万元。律师介入后,查阅了案卷材料,通过会见当事人,与李某积极沟通说明当事人自愿认罪,一审法院以李某认罪态度较好,缓刑帮教措施到位,对李某宣告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6、廖某故意伤害一案。廖某与同乡等人因细故与他人发生口解纠纷继而引发打架致人死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认定廖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作为廖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廖某,查阅卷宗材料,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廖某伙同他人因琐事纠纷即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当。辩护人认为从目前的事实及证据来看,对廖某的行为应仍定性为聚众斗殴,而不应转化定罪故意伤害罪,且廖某属从犯、认罪态度好、家属赔偿等综合情节。一审法院采纳辩护观点,对廖某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一年三个月。 7、彭某兵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检察机关公诉认定彭某兵伙同他人以推销保健品进行合同诈骗三十余万元,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提出彭某兵属从犯、认罪、交罚金、缓刑帮教措施到位等请求法院对其量刑时结合考量,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上述观点,对彭某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8、黎某危险驾驶罪一案。黎某酒后驾驶造成损失一案,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理起诉。律师介入后,依法提出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黎某危险驾驶的具体事实、情节等,请求对黎某不予起诉。检察机关采纳上述观点,并对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