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沈阳律师刘强电话:13555888811.擅长专业领域:婚姻家庭、房地产、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等。刘律师社会阅历丰富,执业经验独特,有广泛的人脉资源。专家背景、专业水准,品质服务、品牌效益,值得信赖、值得托付。刘强律师团队网址:http://www.shenyanglaw.com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沈阳建设工程律师 沈阳工程欠款律师 房产开发律师就找沈阳刘强律师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2-04 13:25)    点击:64
沈阳刘强律师建筑工程团队承办沈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施工承包,工程管理,房产开发,工程索赔,工程欠款等各类房产开发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和诉讼代理经验。刘强律师团队电话:13555888811
沈阳刘强律师团队网站:http://www.shenyanglaw.com/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法》第269条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废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及约定仲裁的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有利于纠纷得到迅速处理。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当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处理纠纷时,则不发生类似问题,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可对纠纷作出处理。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者无法查实原作者姓名,在这里深表歉意。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原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沈阳刘强律师团队电话:13555888811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强律师提供“拆迁安置  公司法务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强律师,刘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5588881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沈阳律师 | 沈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强律师主页,您是第1233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