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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企业律师-税务局作出的追缴社保决定被法院撤销【强哥说法】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9-19 16:24)    点击:201

沈阳刘强律师团队整理,税务局追缴社保费,是近期热点话题,本案中,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税务局履行职责并追缴企业欠缴的社保费,一审法院驳回了劳动者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税务局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随后,税务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补缴社保费及滞纳金。企业随即提起诉讼,由于税务局在作出的通知书中,认定应补缴社保费的基数存在错误,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定,税务局败诉,相关行政行为被撤销。

本案凸显了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所面临的困难,一方面是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作为法定责任,应该履行相关责任,追缴企业欠缴的社保费;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学习社保业务知识,确保作出的涉及社保费的相关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而避免引发败诉的风险。

企业欠社保得补!税务局也得依法行政!企业的利益也得兼顾!望沈阳的营商环境越来越好!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粤02行终80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始兴县地方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G323国道旁地税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先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晓姝,广东省始兴县地方税务局规费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纬,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始兴县标准微型马达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黄花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应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豪,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贵清,男,19738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居民,住广东省始兴县。

原审第三人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始兴分局。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G323国道旁人社大楼。

法定代表人钟玉和,局长。

委托代理人赖银鹰,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始兴分局保险关系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冯水清,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始兴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始兴地税局)因与被上诉人始兴县标准微型马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达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陈贵清、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始兴分局(以下简称社保始兴分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328日作出的(2017)粤0203行初4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5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615日进行了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始兴地税局下属城区税务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始费限改字[2017]1390001号)不合法。

依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账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六条: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数额按缴费个人当月工资计算,但上述规定并未明确补缴的情形下补缴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第6点规定:补缴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对应时段当地缴费比例和基数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明确了补缴养老保险应当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始兴地税局作出始费限改字[201]13900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社保始兴分局按201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下限(2489/月)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3073/月)计算的陈贵清19999月至20086月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确定追缴数额,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始兴地税局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始兴县地方税务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万 靖

审判员 徐肇廷

审判员 邹征衡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珺

 

来源:非税勿扰   裁判文书网   沈阳刘强律师团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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