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没有劳动局备案,以经济性裁员解聘员工无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07 13:09) 点击:1870 |
成功案例:没有劳动局备案,以经济性裁员解聘员工无效<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写作时间:2010年3月2日 作者:古晶律师 一、事情是这个样子的: 1、2009年底,倪某,女,上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找到了我,说被公司经济性裁员解聘了,想找律师看看有没有什么可以主张利益的可能。 2、2009年5月22日,倪某在建材公司就职,6月1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履行期三年,自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三个月,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正式期月薪税前10000元。 3、 2009年10月22日,建材公司组织员工在会议室开会,宣布因长期亏损、资不抵债、资金问题越来越严重,开始经济性裁员。但10月23日,建材公司向倪某单独出具辞退通知书一份,通知:因经营策略发生调整,公司经济性裁员,经建材公司内部讨论,决定于2009年11月22日先解除倪某的劳动合同,即日起将工作交接给总经理助理。11月4日,建材公司单方面解除倪某的财务经理职务,即日起工作仅限于办理工作交接。倪某对解除劳动关系不服,屡经交涉,均无果。无奈,只好先配合财务工作交接,一直工作至2009年12月3日。 二、事情是这样处理的: 1、听取了倪某的陈述后,我逐一翻阅了倪某携带的相关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书、工资存折发放明细、2009年10月22日会议纪要、10月23日解聘通知书、11月4日解聘通知、12月3日工作交接清单、员工手册。 2、经询问,倪某表示建材公司没有因经济性裁员事宜向劳动局备案,而是以经济性裁员为名,逐一解除的。经再次询问,倪某明确表示公司确实没有备案。 3、另外,倪某身为财物负责人,但财务部其他四名员工现在还在职,倪某原先担任的职务也存在,只是由总经理助理兼任了。建材公司在结清工资的同时,又向倪某支付了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但倪某很珍惜现在的工作,愿意回去继续工作,或者能再向公司争取一部分补偿的情况下,也愿意收手。毕竟正值年关,这段期间工作不是很好找,所以想打官司,如果能要到些补偿金的话,正好在来年的三四月份好找工作。 4、听了倪某的陈述和翻阅证据材料后,我心里有底了,本案的关键要害就在于经济性裁员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解聘倪某合法;如果不成立,则解聘倪某违法,倪某有权利要求违法解聘的双倍赔偿金或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5、鉴于倪某一再确认建材公司肯定没有到劳动局备案,在我向倪某陈述清楚案情关键点和要害点就在于建材公司是否劳动局备案这一点后,倪某坚持其主张,我认为可以启动劳动仲裁,诉求就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三、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这样的: 1、在2010年1月初,嘉定区劳仲委开庭了,对方来了一名律师,告诉仲裁庭,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股东要转手了,所以解聘的员工,律师也向倪某表达了慰问,并表示随着老板易人他也很可能不会再担任公司法律顾问了。对于仲裁员来说,案情很简单,就是建材公司的经济性裁员有没有到劳动局备案,仲裁员在劳动局一查就知道了,直至庭审当日,建材公司还是没有备案的,不过仲裁员也放宽了限制,给了一个月期限,说一个月内备案裁员倪某还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恢复劳动关系。 2、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这么简单的案情,对方就是不到劳动局备案,2010年2月,春节刚过没多久,嘉定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下来了,建材公司解聘理由与事实不符,没有到劳动局备案,所以裁员依法认定无效,裁决恢复劳动关系。 3、建材公司很快起诉到了嘉定区人民法院,倪某和建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建材公司再行支付4万六千多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为2009年12月3日。倪某非常欣慰,毕竟是多拿到了几万块钱。为了表达协议,感谢之声不绝于耳,后来又专程给我儿子买了些玩具带给我,让我好生感动。 四、古律师的事后回想: 1、本案的焦点和关键非常简单,就是建材公司主张的经济性裁员有没有到劳动局备案,至今我也不明白,为什么建材公司就是不去劳动局备案,着实纳闷,因为备案很简单的,把备案申请交给劳动局就可以了,然后从劳动局拿一份回执,劳动局不审查,只要裁员不违反法律规定、走完程序就可以了。 2、如果建材公司当初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为由,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比如,本案,建材公司的资产处理、股权转让,以此为由解聘倪某也是合法有效的,毕竟还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嘛。但遗憾的是建材公司是以经济性裁员解聘的,所以被古律师抓了个程序上的正着,成功帮倪某争取了几万的补偿金,不亦乐乎。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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