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晶律师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6-02 16:12) 点击:844 |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甲方: 乙方: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合法权益的需要,聘请乙方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指派古晶律师作为甲方的顾问律师。故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聘请 1.1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列明的条件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亦同意接受聘请。 1.2乙方指派古晶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1.3 如经办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推荐其他律师,经甲方同意后指派。 二、法律服务范围 2.1 处理甲方日常经营、管理涉及的法律事务 (1)就甲方的日常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依法提供建议; (2)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3)审查、修改、完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协助甲方依法履行合同;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就甲方涉及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和处理措施,并应甲方的要求,协助以非诉讼方式处理; (6)根据甲方委托,代表甲方对外出具律师函,每年不超过5封; (7)提供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8)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每年不超过6小时。 2.2经甲方另行委托,代理法律事务 (1)受甲方委托办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2)为甲方进行专项事实调查、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3)为甲方的法律事实和行为提供律师见证,代办公证; (4)办理各种类型的行政登记注册手续,如工商登记、税务、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登记等; (5)参与企业的长期投资、融资、改制、购并、重组、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股份转让、股票发行上市、破产或设立分支机构等专项法律事务; 2.3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仅限于甲方,乙方对甲方下属独立核算的单位不承担上述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法律服务费用 3.1法律顾问费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法律顾问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十五日内支付给乙方。 3.2 其他法律服务费 (1)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属本合同2.1条规定之列,乙方不再计收其他律师服务费。 (2)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属本合同2.2条规定之列,甲方同意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6]298号文件规定的律师最低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其他法律服务费,具体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为准。 3.3 工作费用 经办律师因办理甲方的法律事务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长途通讯费、邮寄费以及异地办案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四、工作方式 4.1 甲方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面谈的方式与律师沟通,要求解决法律问题,乙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形式或面谈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意见。 4.2 乙方不定期派经办律师与甲方沟通交流,及时了解、解决甲方在管理和经营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4.3 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乙方不能把意见强加于甲方,不得随意干涉甲方的内部事务。 4.4 甲方应把法律顾问当作参谋、助手,主动、及时征询并重视经办律师意见,以避免失误,防范法律纠纷。 五、乙方的义务 5.1 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2 在甲方提出要求及相应的资料后,及时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并向甲方告知工作进展情况,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5.3 经办律师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范围,否则甲方可以拒绝认可并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为了甲方的利益,因紧急情况无法提前授权的,甲方应当追认; 5.4 经办律师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但是需由律师代缴代付的费用除外; 5.5经办律师对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5.6 如经办律师出差、另有其他事务,乙方有义务及时指派其他律师接替,临时负责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甲方的义务 6.1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2 甲方需要经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6.3 为经办律师提供工作上的便利,甲方应当指定相对固定的人员作为联系人,协助和配合经办律师的工作; 6.4 按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6.5 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和经办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6.6 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经办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合同的解除 7.1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在收到该书面解除通知后停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甲方仍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费用。 7.2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法律服务。 7.3如果甲方向乙方或经办律师提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和执业纪律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八、合同期限 8.1本合同有效期 年,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 8.2合同期满前2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甲方仍交办法律顾问工作的,视同按第8.1条的期限续签一年期合同。 九、其他 9.1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材料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如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双方可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9.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地址: 乙方: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1141号707-709室,邮编:200011,传真:021-6345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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