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通过发律师函成功解决劳动纠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01 11:32) 点击:670 |
成功案例:通过发律师函成功解决劳动纠纷<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写作时间:2008年11月23日 作者:古晶律师,业务联系:13661971066 一、事情是这样的: 在2008年8月21日的时候,外地人张先生找到我,告诉了我这样的情况:2007年11月26日,张先生与某某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担任施工经理,每月基本工资为税前26000元人民币,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张先生为不定时工时制。2008年5月30日,建筑公司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为此张先生找到我希望维权。 二、我是这样处理的: 1、首先我耐心听取了张先生关于事情原委的陈述。 2、然后仔细审阅了张先生带来的劳动合同书、离职交接单、离职报酬结算单、2008年5月30日的离职证明和离职通知。 3、接着又经社保中心查询,查询了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经确认,建筑公司一直都在为张先生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4、经仔细考虑,我认为: (1)张先生的劳动关系是确认存在的,存续时间也是确认和张先生所述完全一致。张先生的证据充分,但是张先生在离职交接单上签字了,尽管张先生讲是被迫离职、没有写辞职申请,但是关于被解雇还是主动离职,还缺乏进一步的证据明确。 (2)张先生属于高薪人士,月薪税前26000元,而且年底还有高额年终奖;建筑公司也是一家外资企业,从事高尚建筑设计、施工,在业界堪称翘楚。从张先生陈述,以及网络查询,是一家比较规范、规模大的公司。 (3)基于以上两个因素,我和张先生沟通,还是先通过发律师函的形式争取和平解决,毕竟建筑公司是外资,对律师函还是比较注重的,争取一个友好协商的态度先表露给建筑公司,避免对方和我们碰个鱼死网破,而张先生是高薪人士,司法机关对于高薪人士的保护一般是弱于低薪人士的,以及解雇通知书没有,张先生还不能证明是建筑公司主动解聘,所以司法途径还是有一定风险。我的观点得到了张先生的首肯,当天缴纳律师费以及签署律师服务合同。我也趁热打铁,当晚就写好了一份漂亮的律师函,明确要求:或者回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张先生满意的经济补偿金,否则将诉诸法律处理。第二天张先生过来签了字,我在事务所也盖好了章,第二天就通过EMS寄往建筑公司。 三、最后的结果是这样的: 果然不出我的预料,不出五天,建筑公司的顾问律师和我打电话,叫我和张先生一起到金茂大厦的顾问律师办公室协商,经过一番唇枪舌剑和同行的惺惺相惜,就按律师函要求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达成了调解方案,双方签署调解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建筑公司支付张先生补偿金,另外建筑公司给张先生出具一份干净的离职证明,证明不是张先生的个人因素,而是建筑公司方面的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最后的结果,可谓快刀斩乱麻和皆大欢喜。 四、古律师的事后回想: 1、客观而言,通过发律师函成功解决一起即将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劳动纠纷,在我的执业生涯里,都是发生在外资企业中,国内企业还是不多见的。这主要还是取决于建筑公司对法律的尊重和尽量避免法律纠纷的诚意,当然我方证据的比较充分和律师函的措辞严谨到位也起了不少的作用,事后张先生又自愿额外支付了我一笔酬劳就充分说明了律师起到的作用,即避免了法律风险,又避免了旷日持久的诉讼之战,尽快得到了解脱,这本身就是张先生所追求的利益,很高兴,帮助张先生实现了这个愿望。 2、对于用人单位是外资企业的,一般而言,事前发送律师函,争取不战而屈人之兵,还是不错的选择和经验之谈。当然律师函要写作得不卑不亢,即流露出我方的证据确凿和明确的利益要求,又表露出适当的善意,和争取和平解决的愿望,避免用人单位的抵触,争取其解决问题的诚意,这些都是要注意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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