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勤劳取证,以超出时效为由成功驳回劳动者的诉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01 11:32) 点击:533 |
成功案例:勤劳取证,以超出时效为由成功驳回劳动者的诉请<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写作时间:2008年1月28日 作者:古晶律师 一、事实是这样的: 在2008年的1月14日,上海某某制衣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找到我的办公室,委托我处理制衣公司和一位张女士的劳动纠纷。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某个体工商户自2006年起,即经销制衣公司的衣服,该个体工商户聘请了张女士当营业员,张女士自2007年8月23日自个体工商户离职,2007年12月5日在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制衣公司承担缴纳社保、违法解聘的补偿金的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以张女士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仲裁请求。但是当时制衣公司不知情,没有出庭,一直到了法院阶段,才收到起诉书。公司负责人考虑到还是聘请专业律师处理为好,通过网络寻找,几经比较,最终还是确认了古律师我这里。 二、事情是这样处理的: 1、听了制衣公司的陈述,我是比较纳闷的,分明是劳动者搞错了起诉对象,而且当时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60天,劳动者也超过了仲裁时效了。这两条过硬的理由,任何一条都足以彻底驳倒劳动者的要求。 2、关于劳动者搞错了起诉对象的问题,我请求制衣公司提供了所有相关材料,经筛选我挑出了制衣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的合作合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者张女士所述的工作地点很明显就是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嗯,这方面证明了。 3、关于劳动者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现在只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还不足够,于是我又让委托人拿好营业执照和公章,一起到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仲裁卷宗,经挑选,选取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委的询问笔录,里面劳动者清清楚楚的自认离职时间就是2007年8月23日,仲裁申请书的签字日期是2007年12月5日,好了,这方面的证据也充分确凿了。 4、随后,我写了一份答辩书,并把调取的证据材料一并邮局EMS交付给了浦东法院。 三、事情最后的结果: 在2008年一月30日的时候,案件书记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预定的庭审取消了,劳动者撤诉了,法院随后会邮寄一份民事裁定书给我,好啊,都不用开庭,案件就顺利结束了,我方大获全胜了。 四、事后回想: 1、这个案子是发生在2008年初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没有实施,所以当时适用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还是60天,很显然,劳动者超过仲裁时效是被裁判败诉的关键。尽管劳动者还有一个硬伤,即被申诉对象搞错了,但这属于实体问题,在程序问题上就足以驳回劳动者诉求的情况下,司法裁判是首先适用程序规则、而不考虑实体规则的。 2、承办律师不厌其烦,耐心的专门跑到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取得了关键性的劳动者自认证据,这是法院裁定劳动者的直接证据。这里有个细节要注意,即劳动仲裁卷宗是不公开的,只能由承办律师和当事人才能审阅卷宗,而我当时还不是仲裁案件委托律师,所以必须叫上当事人才能查看仲裁卷宗。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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