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民事合同的当事人约定滞纳金无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01 11:31) 点击:1283 |
成功案例:民事合同的当事人约定滞纳金无效<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写作时间:2009年4月18日 作者:古晶律师 联系电话:13661971066 一、事情是这样子的: 1、这是顾问单位老总张大姐个人的一个法律纠纷,委托我处理的。 2、张大姐尽管经营公司很多年头,但是自己作为被告被别人告上法庭还是第一次。原来;张大姐一个住宅的物业公司以张大姐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将她告上虹口区人民法院,除了主张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还要求张大姐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相当于本金还多一千多元,因为是按日以千分之三为标准计算的。张大姐对物业服务多有不满,但也愿意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可是不愿意缴纳滞纳金,觉得物业公司显然是欺负人,非得等滞纳金这么多了才起诉,早干什么去了?收到起诉书以后,张大姐和物业联系,希望缴纳物业费、不要缴纳滞纳金,但物业公司严词拒绝了,明确表示,要收就要和滞纳金一起收,否则就法庭上见。 3、张大姐气不过,可有什么法子呢?那就积极应诉吧,好在张大姐有一个我这样的好律师做法律顾问,于是找我顺带处理一下这件事情,义不容辞,我就担当了这个重任。 二、事情是这样处理的: 我仔细看过了物业公司的起诉书和物业公司的证据材料,又做了一番法律研究,从网上收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下的应辩思路。 1、张大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服务不合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以物业费的本金部分是不能抗辩不支付的。张大姐对此也理解,也压根没有奢望可以赖掉这部分物业费。 2、对于张大姐而言,问题的关键是滞纳金。张大姐希望不缴纳滞纳金,只缴纳物业费;而物业公司却是要求物业费和滞纳金都要缴纳。可见,双方的差距就是滞纳金。 3、经过研读收集的法律法规,发现: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这些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滞纳金的规定,而废止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倒是规定了滞纳金为每日千分之三(已经被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取代了)。于是乎,辩护思路出来了,我心里也有底了。 4、又从人民法院网搜索到一片人民法院报2000年8月2日登载过的一篇文章:莫把滞纳金与违约金混淆,该文明确认为民事合同当事人无权约定滞纳金,即时约定也是法律对象认识错误,是无效约定。 5、经过一番细致严谨的诉前准备工作,我信心满满的应诉出庭去了。 三、事情最终的处理结果是这样的: 1、庭审中其他问题没什么争议,也提到了一些物业服务不规范的地方,当然心里也有数这些也就是说说的,不会对案件审理结果有什么关键。然后话锋一转,提到了滞纳金条款是无效的,主审法官有点诧异,让我说明法律依据,我先讲了一下法条,说明物业服务合同的滞纳金条款是根据废止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现在没有法律依据了,物业公司要为其没有及时更新服务合同条款承担法律的不利后果,以及随后7日内我会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详尽阐述。 2、物业服务公司的律师对此没有准备,居然一口咬到滞纳金约定合法有效,呵呵,吃了不懂法律和庭审准备不足的亏,在主审法官询问滞纳金的性质是不是违约金的时候,对方律师还一口咬定就是滞纳金,不是违约金,到此我心里放声大笑,哈哈,案子ok了。我古律师不辱使命,肯定顺利完成委托任务。 3、庭审后,我在书面答辩意见中简洁明了的表达了我的核心抗辩要点,同时附上人民法院报的这篇文章,通过邮局挂号信邮寄给了主审法官,心里非常有底,剩下的事情就是静候佳音了。 4、一个月后,判决书收到了,判决张大姐如实支付物业费,但是滞纳金不予支持。完全胜诉,我高兴,张大姐也非常高兴,狠狠打击了物业服务公司的嚣张气焰,沮丧的物业服务公司到头来没有上诉。 四、事后回想: 1、本案的焦点就是民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滞纳金条款无效,我方胜诉的关键就是古律师找到了这个案件关键点,并且找到了法条支撑和人民法院报的官方文章作为依据,对方败诉的关键就是庭审准备不足,对我方的这个抗辩点根本不知晓,在庭审中还不知变通、一错再错,错过了庭审中变更滞纳金为违约金的时机,丧失了最后反败为胜的筹码和机会。 2、这个案子也体现了我民商法硕士的看家本领,在初步研究案情后,检索出了焦点,并继而调整应辩思路,所有火力主攻无效的滞纳金条款,圆满达成了我方应诉预期,是一个全胜的案子,至今想来,仍然是得意和高兴。 3、哈哈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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