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不战而屈人之兵,一份律师函成功化解劳动纠纷(080428)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01 11:23) 点击:701 |
成功案例:不战而屈人之兵,一份律师函成功化解劳动纠纷<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写作时间:2008年4月28日 作者:古晶律师,业务联系:13661971066 一、事情是这样子的: 1、2008年1月初,四川籍男青年李某找到我,希望我帮助他处理和公司的劳动纠纷。 2007年3、4月份,李某以劳务的形式在南汇区的上海某某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处工作,2007年5月1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07年5月10日至2008年5月9日止,未满一年,试用期自2007年5月10日至2007年8月9日,为三个月。李某的工作岗位为焊工,工作时间为每周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为8小时。试用期工资按约定工资的85%发放,转正后工资按5500元/月核定,其中月发5500×80%,年终发5500×20%。 2、2007年12月下旬,制药设备公司外派李某在深圳出差,因和单位同事发生争执,单位不问是非曲直,以李某违反了《员工手册》第22页第(四)项第9条在公司范围内动手打架,对同事施以暴力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者为名,2008年1月7日擅自单方面开除。李某说争执不是发生在公司场所,而是在住宿的宾馆,而且争执一触即止,很快就被人拉开了,之后只是彼此不说话,再没任何殴打或谩骂行为,没有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管理,不具有严重性,制药设备公司却单方面解聘了李某的工作,对那个同事没有任何处理,显失公平。 二、古律师是这样处理的: 3、李某出示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解聘通知、离职交接单、工资条、加班审批单、考勤卡的复印件。经仔细审核证据材料,并仔细和李某进一步沟通,古律师认为,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在以下三方面涉嫌违法:1、只是争执、没有斗殴,不在公司场所发生,却被按照在公司经营场所打架斗殴解聘,而且只处理李某、不对另一个同事任何处理,严重涉嫌违法解聘。2、每月工资只发80%,构成拖欠工资是没问题的。3、李某离职时,没有结算加班工资,也是违法的。 4、李某听取了我的意见和处理方式后,很满意,当天下午就又来律师事务所办理了聘请律师手续、支付了律师服务费用。第二天来律师事务所仔细看过我起草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签了字,和古律师一起到南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了案。我设计的仲裁请求是:1、支付违法解聘的双倍经济补偿金11000元;2、支付拖欠工资8635元及25%的补偿金1727元,共计10362元;3、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6417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604元,共计8021元;4、支付2008年1月1日-7日的工资1288元及25%的补偿金258元,共计1546元。 三、事情的最终处理结果是这样的: 5、考虑到春节即将到来,李某又有强烈意向差不多就可以了,因为他希望春节前处理完毕回家过年,至于今后是否再来上海工作还是两可之间。所以,我征得李某同意,在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后第二天起草了律师函,随即就通过邮局EMS寄往了制药设备公司。 6、又过了几天,1月中旬,制药设备公司和李某联系,估计是制药设备公司也考虑年关将近、不想背着个官司过年的原因吧。我又陪同李某到南汇区的制药设备公司协商调解。还不错,制药设备公司的HR和负责经理态度比较友好,双方很好沟通。而李某也不是一个斤斤计较的人,对李某而言最关键是要个说法,至于赔偿,李某的想法就是差不多就可以了。于是谈判不出一个小时就打成了方案,制药设备公司补偿2万元,重新出具一份干净的离职证明,双方友好结束,没有其他任何纠纷。 四、事后回想: 7、在2008年春节前接了个案子,不出15天就胜利结束了,感觉是很不错的。对律师而言,自己的案子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是令人欣慰的,对这种心理感觉的渴望也是促使我认真办案的一个主要动力。 8、本案的成功结束,即归根于律师的诉前扎实准备工作,诉求明确、证据确凿,对制药设备公司那里形成了比较大的压力和比较强烈的败诉预期,另外委托人李某审时度势、不是得理不饶人的态度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对劳动者维权而言,我一贯认为坚决斗争,另外见好就少,不要锱铢必较,得饶人处且饶人,是向委托人推荐的心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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