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女子贩毒以包抵毒资 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4-08 10:57) 点击:40 |
内江一女子以包包抵毒资贩卖毒品给一男子,同时其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近日,内江东兴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依法审查查明的情况,被告人李莉(绰号“佳佳”),为1987年1月19日出生,是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在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2014年5月中旬至7月中旬,被告人李莉在内江东兴区蟠龙冲麻袋厂附近、顺河场镇,先后两次用吸毒人员罗某所卖提包抵毒资的方式贩卖毒品冰毒给罗某。 同时2013年、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莉先后在其租住的位于东兴区的出租屋内,提供毒品冰毒并容留吸毒人员唐某吸食;2014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李莉将与刘某一起在他人处未吸食完的冰毒带回,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与吸毒人员刘某一起吸食;2014年8月6日,被告人李莉又在该出租屋内提供毒品冰毒并容留吸毒人员唐某、刘某吸食。 到2014年8月9日,被告人李莉与刘某等在内江一酒店吸食毒品时,被例行检查的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公安人员挡获,同月12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李莉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莉贩卖毒品并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后,被告人李莉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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