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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义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合肥知名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0810902970),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先后担任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合肥分公司法律顾问,新安房产砍价联盟法律顾问,合肥天韵鞋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合肥市浩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安徽交通广播电台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合肥市司法局12348热线咨询律师;合肥市市长热线法律咨询员;合肥市农村广播电台“法制时空”栏目、安徽商报“每日说法”栏目、合肥晚报“法与民生”栏目、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特邀评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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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醉驾还是无牌摩托撞上警车致友受伤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26 16:13)    点击:55

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朋友,竟不想与警车相撞,致使朋友受伤,自己也因无证醉驾被拘。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与张某在海口市世纪大桥某饭店喝酒后,李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张某在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与凤翔路交叉路口处与邢某驾驶的一辆警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将李某带至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血液进行鉴定,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79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某和张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李某已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李某酒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79mg/100ml,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予以从重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可以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合肥律师 www.055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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