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留学生醉驾摩托车与出租车相撞致一人死亡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19 13:12) 点击:54 |
出租车违规转弯,摩托车驾驶员醉酒驾驶。2014年发生在海口的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两名驾驶员双双获刑。 2014年3月15日凌晨,蒋某信驾驶出租车,搭载客人从海口市龙昆南路“123”酒吧往国兴大道行驶,途经龙昆南路面前坡路段,其违反交通信号规定自北往东方向左转弯,适逢穆罕默德(男,1992年出生,巴基斯坦国籍,海南医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载被害人陈某瑾由北向南直行,因穆罕默德躲避不及,两车发生碰撞,致陈某瑾当场死亡,穆罕默德受伤。被告人蒋某信拨打120电话,同时其让路过现场的人帮助拨打110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勘验现场后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蒋某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穆罕默德承担次要责任,陈某瑾无事故责任。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穆罕默德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05mg/100ml。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信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穆罕默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蒋某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蒋某信发生交通事故后让他人代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后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穆罕默德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穆罕默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蒋某信、穆罕默德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轻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为证。二审期间,蒋某信、穆罕默德及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 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蒋某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穆罕默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审判决对本案的定性准确,应予以支持。上诉人蒋某信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穆罕默德醉酒无证驾驶无车牌的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可以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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