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16岁少年盗窃顾客钱财被免予起诉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13 18:03) 点击:42 |
一名16岁的少年来烟打工,因盗窃顾客钱财被抓。小刚(化名)悔不当初,赔偿了顾客的损失后,并顺利通过了半年的考察期。12日下午,烟台芝罘区检察院作出了对他附条件不起诉的正式决定。小刚享受到了新《刑诉法》实施后的一条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福利”条文,但他的犯罪记录会永久封存。据悉,这是烟台首例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案例。 少年盗窃被附条件不起诉 12日下午,烟台芝罘区检察院一楼检察宣告庭内一片寂静,庭内坐着一位稚气未脱的少年,穿着一身黑色毛衫,男孩小刚紧握双拳,显得十分紧张。宣告庭内仪式很简单,检察官宣告对于小刚决定实施不起诉的决定。 小刚的事情,还要从2014年说起。2014年,1997年出生的小刚中学毕业后从招远独自一人来到烟台打工,因为是未成年人,他一直都没找到工作。后来,好不容易找到一份酒店搬运工的工作。但搬运工的工资远远满足不了他的日常花销。上网、买衣服、购物等,让他入不敷出。 后来,小刚发现了一个发财的机会,因为自己手中有通用门禁,能够随意打开客房,于是,利用这个机会开始屡屡盗窃顾客的现金。最后一次,是一位顾客刚从银行取了数万元的整钱,当顾客要再次去银行存钱时发现数目不对,于是报警。 经过辖区派出所调查发现,确认是被人盗窃,经查证盗窃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小刚积极赔偿了失主损失。失主向检察院提交了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的谅解书。 犯罪记录将封存不影响未来 负责该案的王丽梅介绍说,决定对小刚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每个周小刚要写信汇报他的情况,检察官要给孩子回信;每个月必须会见小刚和他的父亲,了解两人的情况;定期带领小刚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并到心理咨询机构接受治疗;带领孩子参加法庭庭审,让他深切感受到法律的尊严。 仪式结束后,检察官、派出所民警和鲁东大学心理咨询老师对孩子的情况分别进行了说明。鲁东大学心理咨询老师孔海燕还对小刚进行了心理辅导。“他的母亲很早就去世了,父亲再组建一个家庭,对他有一定影响,但是,经过这半年的帮扶,小刚心理有了明显变化。”孔海燕表示。 未检科副科长刘力萍告诉记者:“今天对小刚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后,他的犯罪记录将被封存,对于将来求学、工作或者当兵都没有影响,这一点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考虑。”据悉,这是烟台首例针对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案例。 哪些情况能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设立考察期。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来源:合肥律师 www.055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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