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女儿打工受伤父亲心痛协商不成持铁条伤人获刑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27 09:13) 点击:39 |
男子郭铁城因女儿在工厂打工时受伤,与厂方协商赔偿事宜不成,他恼羞成怒持铁条伤人。结果,女儿的赔偿问题没有解决,自己还给搭了进去。1月20日,记者从湘潭县人民法院获悉,县法院对郭铁城犯故意伤害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上半年,郭铁城的女儿郭蓉在湘潭县邹某某经营的某电子厂打工时受伤,郭铁城代表郭蓉多次与邹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 “女儿受伤了,做父亲的当然心疼啊,这事当然只有我能帮她去出面解决问题。”2014年8月18日下午三点,郭铁城再次来到该电子厂与邹某某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女儿是工伤,公司本来就要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多次的协商不成,让郭铁城恼羞成怒,他用脚使劲地踢踹电子厂的大门,邹某某便站到大门内侧持扁担打郭铁城,被郭铁城挡开。随后,郭铁城从地上随手捡起一根三角铁条,持三角铁条欲打站在门内的邹某某,被邹某某躲开,铁条打在邹某某身后劝架的员工胡某手上,致胡某右手受伤。经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郭铁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与胡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已按协议一次性支付胡某损失19500元,并取得了胡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铁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郭铁城已赔偿被害人胡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郭铁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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