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商家私设停车位致老太摔伤判担责60%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27 09:10) 点击:36 |
商家在店前私设停车位,导致近六旬的老太王某路过时摔伤,造成肱骨粉碎性骨折。老太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6万元。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太王某和商家各承担40%和60%的责任。王某获得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赔偿共计9万元。 王某起诉称,事发时,其被离地面40多厘米的绳索绊倒,导致肱骨粉碎性骨折,伤残九级。后其了解,该绳索系某商家所绑,于是找到该商家协商。却被告知事发地是私人区域,行人不得通行,责任自负。 “事故发生地是人行便道,应当属于公共道路,商家不应当在周围私自拴绳索圈地设置内部停车场。”王某说,私自“圈地”停车的行为给交通参与者设置了障碍,威胁行人的人身安全。王某认为,被告商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威胁他人身体安全,却故意放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商家赔偿各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商家辩称,用绳索所圈的地系被告私有,并非公共的人行通道。“我们对外告知事发地是内部停车场,不对外开放。而且公司也用彩旗的方式圈绳,对于一个视力健全的人来说可以看见。”商家称,由于绳子是松的,绳索的拴制没有给客人造成危险,且绳索旁边预留两米多的道路供人通行,原告对自身的受伤存在过错,与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通过拴绳索设置停车场的行为不但没有起到阻止行人通行的目的,反而为行人通行增加了障碍,未能充分保障公众安全,因此被告公司对王某的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在跨越绳索时已经注意到绳索的高度,应该综合自身年龄、身体状况,对是否能顺利通过做出合理判断,且该绳索以东有可以通行的通道,以西亦为非机动车道,其在可以选择其他安全通行道路的情况下却选择较为危险的方式通行,对于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房山法院一审判决老太和商家各承担40%和60%的责任。老太王某获得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赔偿共计9万元。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