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苏义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合肥知名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0810902970),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先后担任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合肥分公司法律顾问,新安房产砍价联盟法律顾问,合肥天韵鞋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合肥市浩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安徽交通广播电台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合肥市司法局12348热线咨询律师;合肥市市长热线法律咨询员;合肥市农村广播电台“法制时空”栏目、安徽商报“每日说法”栏目、合肥晚报“法与民生”栏目、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特邀评论律师。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北京房山:商家私设停车位致老太摔伤判担责60%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27 09:10)    点击:36

     商家在店前私设停车位,导致近六旬的老太王某路过时摔伤,造成肱骨粉碎性骨折。老太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6万元。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太王某和商家各承担40%和60%的责任。王某获得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赔偿共计9万元。

  王某起诉称,事发时,其被离地面40多厘米的绳索绊倒,导致肱骨粉碎性骨折,伤残九级。后其了解,该绳索系某商家所绑,于是找到该商家协商。却被告知事发地是私人区域,行人不得通行,责任自负。

  “事故发生地是人行便道,应当属于公共道路,商家不应当在周围私自拴绳索圈地设置内部停车场。”王某说,私自“圈地”停车的行为给交通参与者设置了障碍,威胁行人的人身安全。王某认为,被告商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威胁他人身体安全,却故意放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商家赔偿各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商家辩称,用绳索所圈的地系被告私有,并非公共的人行通道。“我们对外告知事发地是内部停车场,不对外开放。而且公司也用彩旗的方式圈绳,对于一个视力健全的人来说可以看见。”商家称,由于绳子是松的,绳索的拴制没有给客人造成危险,且绳索旁边预留两米多的道路供人通行,原告对自身的受伤存在过错,与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通过拴绳索设置停车场的行为不但没有起到阻止行人通行的目的,反而为行人通行增加了障碍,未能充分保障公众安全,因此被告公司对王某的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在跨越绳索时已经注意到绳索的高度,应该综合自身年龄、身体状况,对是否能顺利通过做出合理判断,且该绳索以东有可以通行的通道,以西亦为非机动车道,其在可以选择其他安全通行道路的情况下却选择较为危险的方式通行,对于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房山法院一审判决老太和商家各承担40%和60%的责任。老太王某获得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赔偿共计9万元。

来源:合肥律师 www.055110.com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苏义飞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苏义飞律师,苏义飞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苏义飞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5518709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苏义飞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合肥律师 | 合肥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苏义飞律师主页,您是第3939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