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男子扶倒地大妈被警方认定撞人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27 09:08) 点击:41 |
记者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获悉一件案子:很多人违法后,总是想尽办法逃避处罚,可是90后孙某却以自己交通肇事逃逸后,公安机关仅对该交通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而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深感不满”,孙某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对自己实施处罚…… 大妈被撞 有人出手相救 2014年7月10日21时40分许,饭后在家门口遛弯的邢大妈行至宏达大道南头,忽然感觉背后被什么东西推了一下,随后摔倒在地。 “大妈,能自己站起来吗?”伸手想把老人扶起来的是卖完西瓜骑着电动三轮车正往家赶的孙某。“腿有点儿疼不当家,让我歇会儿。”大妈尝试着几下没有站起来。一时不知如何是好的孙某打电话把住在附近村里的姐姐、姐夫叫了过来。 “咋回事?人是你撞的吗?”姐姐、姐夫一照面就急切地问。 “不是,我看见一辆出租车经过后,老太太就倒在地上了。”孙某解释。 这时,邢大妈的家人也陆续赶到,听孙某介绍完情况后,就报警称老人被一出租车撞伤,并对孙某出手相助表示感谢。随后邢大妈被家人送到了医院。 反转上演 救人者是撞人者? 然而,在医院,邢大妈告诉家人,她是被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倒的,当时车上有一男一女两个人。 “救人者原来就是撞人者。”邢大妈的家人恍然大悟,“怪不得事发后,那男的打电话叫他姐姐和姐夫去。” 交警部门经过查看监控、走访调查、现场模拟等最终确定孙某即为肇事者。随后,交警部门出具了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肇事后为掩盖违法行为编造谎言逃逸,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于法无据 驳回行政诉讼请求 接到事故认定书以后,孙某不服,以自己是做好事救人并非肇事者为由,多次到交警部门要求其撤销该事故认定书。在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之后,孙某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你不是说我违法吗?我违法你不处理,就是行政不作为。”要求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可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孙某认为被告没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属行政不作为,其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于法无据,遂于2014年11月21日判决,驳回原告孙某要求被告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诉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是有前提的 在当今,对倒地老人“扶不扶”已经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孙某夜晚回家看到倒地的邢大妈,不管是见义勇为上前搀扶,还是交通肇事为隐瞒事实编造谎言,对于本案而言都不是重点,重点在于孙某诉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人身权、财产权受到威胁,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义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很明显本案并不符合该项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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