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苏义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合肥知名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0810902970),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先后担任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合肥分公司法律顾问,新安房产砍价联盟法律顾问,合肥天韵鞋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合肥市浩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安徽交通广播电台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合肥市司法局12348热线咨询律师;合肥市市长热线法律咨询员;合肥市农村广播电台“法制时空”栏目、安徽商报“每日说法”栏目、合肥晚报“法与民生”栏目、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特邀评论律师。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农村拆迁“外村人”同享权利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21 09:09)    点击:25

    2008年,张某与郑某夫妻二人将泗阳县众兴镇某村一处两层楼房及整个院落(连同住宅地)卖给了外村人李某,售价8.8万元,并与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李某入住生活后,将自己的户籍迁入该村。2014年,该村房屋面临拆迁,张某和郑某认为李某不是该村集体组织的人,双方的买卖行为违法,请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

  泗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郑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双方不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组织,但该房屋转让协议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此判决驳回张某、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建造农村房屋的宅基地,是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活居住所需的一项特殊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专属于农民主体的一项权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仅仅是禁止宅基地这一农民主体专有权利流入城镇居民范围,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或不同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随同房屋流转并未使宅基地使用权超越其主体专有性范围,也未改变宅基地的土地性质及用途,故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来源:合肥律师  www.055110.com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苏义飞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苏义飞律师,苏义飞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苏义飞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5518709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苏义飞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合肥律师 | 合肥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苏义飞律师主页,您是第3694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