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外村人”同享权利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21 09:09) 点击:25 |
2008年,张某与郑某夫妻二人将泗阳县众兴镇某村一处两层楼房及整个院落(连同住宅地)卖给了外村人李某,售价8.8万元,并与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李某入住生活后,将自己的户籍迁入该村。2014年,该村房屋面临拆迁,张某和郑某认为李某不是该村集体组织的人,双方的买卖行为违法,请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 泗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郑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双方不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组织,但该房屋转让协议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此判决驳回张某、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建造农村房屋的宅基地,是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活居住所需的一项特殊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专属于农民主体的一项权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仅仅是禁止宅基地这一农民主体专有权利流入城镇居民范围,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或不同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随同房屋流转并未使宅基地使用权超越其主体专有性范围,也未改变宅基地的土地性质及用途,故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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