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砍死四亲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8 11:20) 点击:35 |
2009年7月5日,男子刘某将父亲杀死;2013年,刘某又将母亲、奶奶砍死,婶婶、爷爷砍伤。两起凶案发生后,当地警方均以刘某患有精神疾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为由,将案件撤销。近日,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根据新刑诉法等法律相关条款,对刘某进行强制医疗,这是铁岭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刘某家住昌图县付家镇某村,2009年7月,因怀疑父亲要杀掉自己,于傍晚将父亲骗至偏僻处,以徒手挖眼、猛踢头部等方式将父亲打死。 刘某外逃后很快被公安抓获,但经专家鉴定,其作案时是在“被害极度妄想”支配下所为,在此种精神分裂的状态下,实质性辨认及控制能力丧失,刘某因此不负刑事责任。2009年9月30日,昌图县公安局撤销案件。 此后,刘某被家人送医,直至2013年春节前,刘母将其带回家中生活,其间,刘某多数时间表现正常。然而,在当年年中,刘某用备好的斧头猛砍母亲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死亡,后至祖父家中,见夫妇二人在菜园内,便先将祖父唤至房内,用斧头砍其头部致其倒地,又将祖母唤至房内,砍其头部致其死亡。稍后,刘某在院内遇见婶婶,将婶婶砍伤,逃离现场。 案发当日,刘某被抓获,但经司法鉴定,刘某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依旧无刑事责任能力,昌图县公安局再次撤销案件。 2013年7月29日,刘某祖父经医治无效死亡。当年9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发出辽铁昌检医申[2013]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 近日,昌图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医疗,公安机关当庭将刘某送往指定机构进行治疗。 ■以案释法 强制医疗重在审查危险性 办案法官表示,对刘某进行强制医疗,依据的是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办案法官分析称,从法条不难看出,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后果都要进行强制医疗,而是应由其家属看管并就医。强制医疗的使用,重在审查人身危险性和有无必要性。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案卷阶段专程去往刘某曾就医的医院,向主治医生了解情况后,肯定了精神鉴定的意见。在走访刘某所在村落时,不少村民表示刘某接二连三实施暴力,村内人人自危,希望有关部门能将其妥善控制。综合卷宗材料,多名同监犯人对刘某在押期间异常举动有一致证明,结合刘某多次实施暴力、已造成四人死亡的事实,检察机关认定刘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存在人身危险性。 同时,刘某家属的管控能力也几乎完全丧失。刘某早年与妻子离异,至亲被其亲手杀害,年长者不具备管束壮年精神病人的能力,其他旁系亲属对其存在恐惧心理, 监管成为烫手的山芋,无人敢接。此外,刘某家中贫困,因长期治疗已花费数万元。由此可见,无论是管控能力,还是经济条件,都存在启动强制医疗的必要性。 此外,对刘某采取强制医疗,既能消除其对公民安全的威胁,也能解决其无人照顾、无条件就医的困境,不但国家承担费用,而且家属有权申请解除医疗。 来源: 合肥律师 www.055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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