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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义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合肥知名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0810902970),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先后担任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合肥分公司法律顾问,新安房产砍价联盟法律顾问,合肥天韵鞋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合肥市浩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安徽交通广播电台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合肥市司法局12348热线咨询律师;合肥市市长热线法律咨询员;合肥市农村广播电台“法制时空”栏目、安徽商报“每日说法”栏目、合肥晚报“法与民生”栏目、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特邀评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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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别人的房产证、草拟虚假委托书、伪造房产交易,机关算尽只为了骗取银行的贷款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2 10:51)    点击:76
      (重庆晚报 第一眼网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杨青烨 1月8日18:30 报道) 利用别人的房产证、草拟虚假委托书、伪造房产交易,机关算尽只为了骗取银行的贷款。然而一时的贪念、短暂的挥霍,付出的却是惨重的代价。日前,市一中院对杨某犯贷款诈骗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55万元的处罚决定。

  2009年年底,渝北区无业人员杨某受张某之托为其办理住房抵押贷款。但不久之后,张某却因为顾虑贷款利息太高打消了贷款的念头。张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个杨某此时正在利用他的房产证,构思一个瞒天过海、巧骗贷款的阴谋。

  2011年1月,杨某利用张某长期在外地工作之机,伪造了虚假的公证委托书,授予自己处置张某房产的权力。接着,他又找到自己另一个朋友李某,利用手中张某的房产证和虚假委托书,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将张某的房屋产权过户给李某,并通过渝北区土地房屋权属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为此,杨某还特别支付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

  随后,杨某又以李某的名义,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共向银行贷款55万元。杨某将这5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还债。

  2011年2月以后,因杨某并未按期归还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多次对杨某催收。2011年9月,杨某在归还贷款3万元后,便再也没有还款。

  2013年,张某回重庆办理个人事务时,发现杨某私自处理自己的房产,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杨某瞒天过海骗取贷款的行径终于败露,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4年3月12日,渝北区法院以贷款诈骗罪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杨某将犯罪所得55万元退赔给银行。杨某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以虚假的公证委托书和证明文件,在没有真实房屋买卖的情况下,将张某的房屋过户给李某,又以李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5万元,并将贷款用于还债且无偿还贷款的能力,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骗取贷款,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以贷款诈骗罪处罚。

  近日,市一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虚假材料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承办法官称,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公证委托书,把张某的房屋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过户给李某,再以李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属于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5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193条规定:犯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合肥律师           www.055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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