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的量刑标准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8 17:04) 点击:1156 |
据近日《京华时报》报道,昆明铁路原局长闻清良涉嫌受贿2000万余元被判死缓,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庭辩称:“受贿3000多万的才判无期,为什么判我死刑?说我情节特别严重,我搞不清楚哪里情节特别严重?”这引发多方关注。 闻清良的质疑也反映出当下司法实践中有关贪腐案件在死刑适用问题上的乱象。早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增强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自觉性,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严格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类似案件,其中第3号案例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生效的潘玉梅、陈宁受贿案,前者认定的是1190余万元,后者认定的是559万元,二人在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余罪,案发前退出部分赃款,案发后配合追缴涉案全部赃款的情况下分别被判死缓、无期徒刑。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几个法院会遵守这个指导性案例的量刑标准,闻清良所提受贿3000多万元才判无期的近期案例比比皆是,如: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原浙江中盛实业投资公司总经理冯康锐贪污案、河南省烟草局原局长郑建民受贿案等。 现行《刑法》规定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但对于什么叫情节特别严重?缺少可操作的标准,法官在判决书中也只给结论,没有进行推导说理,主观随意性较大,难怪闻清良不服判。可喜的是,《刑法修正案(九)》把贪腐案件可处死刑的情形要同时具备两条:数额特别巨大及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相对于现行《刑法》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这更具可操作性,我们也期待,随着立法的进步,贪腐案件适用死刑的标准能尽早统一起来。
来源: 合肥律师 www.055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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