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橡胶木的指接板替代橡胶木是要赔偿的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6 16:01) 点击:99 |
用橡胶木的指接板替代橡胶木是要赔偿的
本案历经一年六个月,途经一审、二审,其最后结果应当是原告胜诉,因为原告毕竟获得了赔偿款。本案裁判的要点是:橡胶木的指接板不等于是橡胶木,商品制作商未经告知消费者,就以橡胶木的指接板替代合同约定的橡胶木,是违约行为,且要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是买受人,即是一个因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被告是出卖人,即是一个专门从事楼梯的制作和销量的商品经营者。原、被告买卖的标的物是家庭用实木楼梯。 为购买楼梯,原、被告双方订立了一份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楼梯材质为橡胶木。 合同履行后,原告发现,这一实木楼梯中的每一个木质的结构件,其中包括:大梁、踏步板、立板、扶手、将军柱和小梯柱,以及将军柱上的那个小小的小圆顶,均不是用橡胶木的锯材制作的,而全部是用橡胶木的指接板制作的。 由于楼梯是采用橡胶木的指接板制作的,因此实木楼梯的外观缺乏木质家具所固有的那长长的美丽的木质花纹和均匀调和的木质色彩,相反,由于这些指接板均是采用非常短小的,且是由各种不同底色的木材制成的,因此在这一楼梯上,全是一个个不堪入目的指接痕迹和一段一段的因拼接而产生的被人为截断的木纹,以及还有那些难看得像破衣服上的补丁那样的一块深,一块浅的块状色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并为此诉之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49条之规定,向原告给予赔偿。
二、争议法律焦点。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吿采用橡胶木的指接板制作本案的实木楼梯,这是事实。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吿的这一行为的性质,即,(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2)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约。
三、律师评析。
(1)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 原告认为,橡胶木的锯材和橡胶木的指接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木材。橡胶木的锯材,是由天然橡胶木的原木经过锯解加工所得到的板材和方材, 而橡胶木 的指接板则不同,它是一种经过人类加工制作的木材,即是由人类把零星的一小块、一小块或者一小根、一小根的橡胶木,其中还包括,某些使用过的橡胶木的边角余料,用专门的接木机器在胶水和热量的配合下,把这些各种各样、各种本色的大大小小的木料,用指接的方法加以拼接出来的板材和方材。 根据指接工艺的理论,工厂采用指接工艺加工指接板的好处是为了提高木材的利用率,而木器制造者利用指接板制作木质器具的好处则是可以降低成本。 原告认为,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尤其是按照一个普通消费者的理解,合同约定的橡胶木就应当是橡胶木的锯材,而不应当是橡胶木的指接板,因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一般是不可能懂得世界上还有指接工艺和指接板这回事的。由于原、被告双方的销售合同明确约定,楼梯的材质为橡胶木,而又没有特别注明是橡胶木的指接板,因此被告就有义务,向原告提供采用橡胶木的锯材制作的楼梯,而不应当提供采用橡胶木的指接板制作的楼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第三条把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的十三种情形,认定为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其中的第(一)种情形是:“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其中的第(五)种情形是:“以虚假的商品说明, 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上述的这二种情形,即具有“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商品的”情形和具有“以虚假的商品标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形。 因为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特征,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 对此,被吿认为,其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了橡胶木材质的楼梯,其在制作楼梯时,仅仅是使用了指接工艺制作,而并未使用其他种类的木材,因此被吿没有对原告进行欺诈。 一审法院支持了被吿的这一抗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虽然是采用橡胶木的指接板制作本案的实木楼梯的,但是由于其所采用的指接板的材料,确实属于“橡胶木”,而非其他木材,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原告接受了一审法院的这一判决的理由,并因此没有提起上诉。 (2)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约。 原告认为,不管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由于双方的合同只约定楼梯材质为橡胶木,而未强调注明是橡胶木的指接板,因此被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至少应当属于违约行为。 对此,被吿认为,其交付的楼梯按照行业惯例采取指接工艺制作,不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也未影响美观,不应对原告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法院支持了原吿的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楼梯的材质,虽然确实属于“橡胶木”,但是由于其楼梯的主要构件均采用橡胶木的指接板制作,因此对楼梯的整体美观性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而且被告亦未在签订合同时,就此美观性的瑕疵问题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故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的这一判决的理由,并因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但是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被吿的意见,相反,二审法院更进一步地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未在合同中明示其所提供的楼梯为橡胶木的指接工艺制作,致使原告未能了解其所购买的楼梯的制作工艺的详情,从而影响了原告对交易的选择,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论。
对本案,一审法院最后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3180元”,并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18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那当然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