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孙正杰
孙正杰律师
上海 宝山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孙正杰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可以适用缓刑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6 15:59)    点击:108

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可以适用缓刑吗?

 

 

本案被吿人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我是被吿人的辩护人。经我成功辩护,法庭最后判处被吿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案情简介。

 

某日,被吿人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冲突时,被吿人以本来就在手中的剪刀,划伤了被害人的下身,致被害人阴茎损伤伴尿道断裂。经鉴定,构成重伤。事发后,被吿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且能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法律焦点。

 

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应当判处刑罚。对此,控辩双方均无异议。问题是:致一人重伤的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

不能适用缓刑的理由是:

1)因为本案被吿人致人重伤,且没有任何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因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吿人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由于我囯刑法规定,只有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宣告缓刑,且本案被吿人又没有任何法定的应当宣告缓刑的情节,因此本案被吿人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能够适用缓刑的理由是:

1)由于我囯刑法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只要本案被吿人能够被判处三年的有期徒刑,那么她就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2)本案被吿人虽然没有任何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但是她有很多酌情从轻的情节,从而可以争取让法院判处被吿人三年的有期徒刑。

 

 

三、律师评析。

 

辩护人在会见本案被吿人时,被吿人再三地哭着要求辩护人,能为她争取到缓刑。由于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作为辩护人,我有义务尽可能地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到缓刑,以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在没有任何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形下,怎样才能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呢?

我的辩护方案是: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就尽可能地向法庭提出最多的酌情从轻的情节,以争取让法院只判三年的有期徒刑,从而为适用缓刑创造最基本的条件。

作为辩护人,我向法庭提出了以下的五个酌情从轻的情节。

1 被告人自愿认罪。

庭审中,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被告人明确回答,其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罪名没有意见。这表明,被告人自愿认罪,从而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 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当公安人员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能毫不隐满地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对此,公诉人也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 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不大的,她是个偶犯,在本次犯罪以前,被告人从来也没有和任何人打过架,更没有伤害过他人,此次的犯罪完全是她一时的冲动所致,因此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的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态度比较好。

当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多次对辩护人说,她已深深地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她后悔自已的犯罪,她保证今后再也不会犯罪。她还再三地要求辩护人,代理她向被害人表示歉意,并且要求她的家属,尽可能地给予被害人以赔偿。最后,经被告人家属的努力,现在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对这种赔偿和谅解,我有必要作特别的说明。在人身损害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谅解是至关重要的,且完全可能影响法院的判决。为此,在我本人的刑事辩护的实践中,凡涉及人身损害型犯罪的,我均千方百计地想方设法地以赔礼道歉、请求原谅、增加赔偿数额等方式,与被害方协调,以争取被害方的谅解。只要被害方谅解了,且能够向法院出具相关的谅解文书,那么从轻处罚就是必然的。

5 被害人一方也有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了双方的肢体冲突,从而才导致了本案犯罪行为的发生。因为是双方的肢体冲突,因此被害人一方也有过错。因为被害人一方有过错,因此可以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阐述了被告人的上述的诸多的酌情从轻的情节后,辩护人不失时机地向法庭提出了以下的真挚的请求。我说,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她到案后的上述的各种认罪、悔罪的表现,我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本辩护人为此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决定刑罚的时候,能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本辩护人深信,法庭如果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话,我的当事人一定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

 

四、结论。

 

最后,法院在其判决书中说,“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可予采纳。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吿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孙正杰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拆迁安置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孙正杰律师,孙正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孙正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00317678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孙正杰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宝山区律师 | 宝山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孙正杰律师主页,您是第187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