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房地产买卖律:私签公房买卖协议无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0-24 17:51) 点击:209 |
上海浦东房地产买卖律:私签公房买卖协议无效 ============== 私签公房买卖协议无效,公房,又叫使用权房、居住权房,使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下的产物。过去,居民的住房都是国家或者单位以实物形式分配给个人居住的,个人按照很低的租金标准箱产权单位交纳房租,租住该房屋,个人只能居住或者调换、继承,产权仍然属于单位或者房管单位,但是单位也不得随意收回该房屋。个人是不得买卖甚至出租的。 推荐阅读: 上海房地产律师http://www.hao-lawyer2.com 找律师就找上海浦东房地产律师咨询|动拆迁律师|房地产买卖律师|合同纠纷律师|房地产抵押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更多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hao-lawyer2.com或直接拨打13764922280孙随勤律师,本站文章由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独家发布,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或经过本站工作人员编辑而成,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相关案例: 市民欲进行公产房交易,必须经过津房置换进行公有住房使用权挂牌代理转让。然而,市民 2011年4月, 上海浦东房地产买卖律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只享有对所承租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和一定的收益权,没有将该房屋以变卖等方式自行处分的权利,即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享有所承租房屋的所有权。公有住房不能像私产房一样由买卖双方任意处分,只能置换使用权。而置换只存在回购和挂牌转让两种方式。因此,只有经过公有住房产权人代表市房地产总公司及其委托直管公有住房置换业务的公司的认可方才有效。规避挂牌交易,私自进行公有住房置换违反现行公产房置换规定的。双方私下所签合同也得不到法律认可,属于无效合同。 上海浦东房地产买卖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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