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孙士安
孙士安律师
内蒙古 兴安盟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孙士安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儿子未放弃继承权 孙辈可转继承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30 19:54)    点击:356

 

  60岁的杨某与妻子李某养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名叫杨X,小儿子名叫杨Y。

  夫妻俩年轻时从外地来北京打拼,开了一家小餐馆。几十年过去后,杨某的餐馆变成了连锁店,生意非常红火,如今他积攒了上千万的家底儿。

  在经济上越来越好的同时,妻子李某却因过度劳累病倒了。2009年11月,李某去世。第二年,大儿子杨X与丁某结婚,后生下一个女儿叫杨小婷。

  2013年9月,杨某病逝,留下近千万的家产。杨X、杨Y未进行实际分割。

  就在父亲去世后3个月,大儿子杨X与妻子丁某因感情彻底破裂,并于2013年12月离婚。2014年1月,杨X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杨小婷随即提出继承其祖父杨某遗产中属于其父杨X应继承的份额,丁某知晓后也要求分割杨某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但均遭到杨Y的拒绝。

  杨小婷、丁某遂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的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律师点评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赵鸿江律师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该条款适用的条件为: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杨X在其父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有的份额。

  杨X之女杨小婷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杨某遗产的部分。由于对遗产的权利是在杨X与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一,杨X死亡时虽然已经与丁某离婚,却不影响丁某对该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权利的享有,在适用法定转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丁某的财产份额分出。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孙士安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孙士安律师,孙士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孙士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孙士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兴安盟律师 | 兴安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孙士安律师主页,您是第979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