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3年单位违法开除厂籍,仲裁裁决给付6.3万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8 13:53) 点击:299 |
工作13年单位违法开除厂籍,仲裁裁决给付6.3万 李某某在校期间即到一家日资企业实习后留厂工作从事铣床岗位至今,并签订劳动合同。同年李某某患病治疗期间,单位停发工资并无故让李某某向单位缴纳 2727元用于缴纳个人社会保险。李某某认为在工作时间受伤应当属于工伤,单位却以李某某严重扰乱了公司生产秩序开除厂籍处分。 案情 李某某于2001年10月在校期间即到一家日资企业实习,2003年毕业后留厂工作从事铣床岗位至今。2003年9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税前工资为2436元/月。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4月17日李某某患病治疗期间,单位停发工资并无故让李某某向单位缴纳2727元,用于缴纳个人社会保险。5月6日单位认为李某某自4月18日上班后工作懒散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班长及课长的工作安排,领导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悔改,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就业规章》,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5月7日李某某向单位出具了申辩书。6月16日李某某在工作场所因油面地滑而摔倒,休息 4天,单位给予报销了医疗费及车费2165.85元,4天休假却按病假处理并扣发了病假工资。李某某认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受伤,应当属于工伤,单位不应该按病假来处理并扣发了工资,随后几次找总经理反应,要求单位给予正确合理地处理。但是,单位却于7月4日下发了《处罚决定》,认为李某某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就业规章》经公司领导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开除厂籍处分,该处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开始生效。 分析 7月5日接受委托后,经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后我认为,李某某通过正常的申辩程序向单位提出异议,单位应当给予合理地解决,可是单位却无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对李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单位应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医疗期期间单位拒发工资及扣发工资的行为,违反《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向李某某补发并返还扣发工资。因李某某系农村户口,单位在缴纳失业保险金时仍然依据农村户口的规定缴纳五险,导致李某某不能依法享有失业保险金待遇。整理上述材料后,7月15日依法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 经审理,仲裁委于8月26日出具了大劳人仲裁字(2014)第6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单位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464元;支付扣发工资2727元;支付病假工资977元及25%经济补偿金244元;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10元。 上述合计63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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