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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发现了一方在结婚期间购买的房产该如何要求分割,上海知名离婚律师 上海最好的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上海资深离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11-17 15:01)    点击: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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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发现了一方在结婚期间购买的房产该如何要求分割

【案例简介】

周先生与王女士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共同居住的房屋也已经分割。

2012年周先生从别人那里打听到王女士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房产,而当时自己却一无所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套房子赶上拆迁,获得80万元的拆迁款,拿到钱款后又买了一套房屋,还提供了一份假的离婚证,于是这套房子也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

这两套房产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周先生要求与王女士分割房产,协商不成,周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就未分割的房产进行分割?

【案件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财产能够再进行分割的问题?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的房产是王女士与周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王女士编造了一系列的假证明,但并不能否认夫妻关系存续这一法律事实,所以此房产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如果一方有隐藏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确属夫妻共同财产,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并再次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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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2008年加入律师事务所至今已近8。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务部部长,带领着一个优秀的律师团队。

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学士及财务会计专业(注册会计师CPA在读)的学习背景。

执业宗旨:做律师首要的是诚信。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遗嘱、房地产、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侵权、刑事辩护

八年来,秉着诚信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一致好评的口碑。

【上海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0-6266-9168(微信绑定)】

擅长法律服务领域简介:

1婚姻家庭(新婚姻法咨询;恋爱同居分手财产争议;离婚诉讼;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婚前、婚内财产约定)

2、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为继承、转继承)

3、房地产业务(产权纠纷;房产买卖、出租、继承、赠与、分割、拆迁补偿)

4、合同经济纠纷(借款欠款贷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居间合同、合伙协议、房地产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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