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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一直不给怎么办啊?上海劳动法律师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2 11:52)    点击:20

没有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一直不给怎么办啊?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鉴于此,本律师认为:

1)应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2)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总收入的经济补偿。

2,要证明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要多找证据。工作证、上岗证、考勤表、员工花名册等。

3,工资标准证明。如工资条、工资卡、加班表

4、讨要工资的录音,等等。

总之,劳动案件,貌似简单,实际很复杂。有问题建议请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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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龙刚 

工作单位: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长宁区仙霞路3457A座)

电话:130 6266 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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