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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离婚律师咨询 离婚诉讼中网络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11-09 17:05)    点击:42

离婚诉讼中网络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网聊属视听资料类证据,在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

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是不予认定的。但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客观真实性。

(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比如为了证明男()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赌博恶习等等,在聊天记录中应有文字体现。

(3)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提供的聊天记录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须经公证机关作相应公证。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由法院依法收集

重点:网络聊天证据的取得不应侵犯对方当事人或第三者的隐私权。

如果是对方与自己的承认有外遇的聊天记录,一般不会涉及到隐私权。该证据与录音证据一样,并不需要对方同意,也不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如果是通过破解另一方的密码获取的聊天记录,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主要焦点是针对证据的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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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龙刚 

工作单位: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长宁区仙霞路3457A座)

电话:130 6266 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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