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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能发生性行为,女方能要求离婚吗?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10-19 17:33)    点击:91

男方不能发生性行为,女方能要求离婚吗?

评析: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1980年婚姻法对这一条没有明确规定,只以婚姻法第6条关于结婚禁止条件中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的指接触性的恶性传染病和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至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否禁止结婚,看法晃一。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成立是以两性生理差别为其自然条件,如果一方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建立夫妻感情,主张禁止这一类人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间生活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仅是其中一部分,一方自愿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结成夫妻在生活上互相抚养照顾,行使其他权利义务,于双方和社会并无害处。从我国新婚姻法的立法原意看,是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但是,两性结合毕竟是结婚的自然因素,婚后因此而使双方不能共同生活,导致感情破裂,可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上例中,小章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合理合法的。法院受理后,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会作出予离婚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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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龙刚 部长】: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法务部部长。

执业宗旨:把当事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做,那你一定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做律师首要的是诚信,其次的才是专业。

2008年加入律师事务所至今。

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优秀的领悟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勤奋执着、精益求精,善于抓住细节,敏锐抓住案件关键信息,准确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善于将法律与心理学、社会学等灵活结合,多角度探讨纠纷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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