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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及经济赔偿问题
请孙律师帮助这样写可以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2013年10月21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自2013年10月21日以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给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保,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克扣的部分工资计38940元2014年11月已发。从2014年11月以来工资每月又未足额发放(工资10000元/月)有上一年度银行工资卡流水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38条规定:现申请人已要求辞职。 申请内容: 1、被申请人每个月克扣申请人部分工资未发,从2014年11月起被申请人每个月又克扣申请人部分工资3245元未发,12个月计:38940元未发有银行工资卡流水为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37条、38条、46条、47条规定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两年计:200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82条规定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每个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4个月计:240000元。 4、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补缴自入职以来的各项社保。 根据以上1、2、3、4点被申请人已经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和补偿申请人合法应得的共计:298940元整,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联系电话:黄志强13965382688
地区:安徽-马鞍山 分类:民事法律-劳动纠纷 提问时间:2015-11-12 10:23:40
提问者:ASK1447295020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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