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有限公司诉W某物权保护纠纷案追加被告申请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03 17:33) 点击:481 |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B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BW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BG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BW员工,住址: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BW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址: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BW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址: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BW有限责任公司,住址: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BG有限公司员工,住址: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BW有限责任公司,住址: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W某 非法占用申请人办公楼房间所引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在2012年x月x日原定开庭当日,被告以申请人变更之诉讼请求未送达到其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并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时表示,申请人办公楼内的房间并非被告占用,也不是非法占用,而是申请人的员工办公之用,是有权占用。为证明其主张,其提交了其所主张的占用该房间的被申请人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返聘协议。 申请人认为,被告所主张占用该房间的被申请人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返聘协议,并非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返聘协议,而且签订这些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的员工既不接受申请人的管理,也不为申请人提供劳动,申请人也不为他们支付工资,因此,他们并不是申请人的员工,而是被申请人之一的BW有限公司、BG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这些员工未经申请人授权而占用申请人的资产,侵犯了申请人依法拥有的具有法人财产权的独立财产,构成侵权行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基于此,为查清事实,厘定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增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此致 LY人民法院 申请人:B限公司 201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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